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精彩3篇)

时间:2016-04-04 02:25: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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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常常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某些事务。为了明确委托关系,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授权委托书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为了规范授权委托书的管理,保障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益,制定一套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的事项和方式进行代办,受托人则有义务认真履行委托事项,确保委托人的利益。同时,管理办法还应规定双方在履行委托关系中应注意的事项,如保密义务、信息沟通等。

其次,管理办法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授权委托书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范围内有效的,因此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以免发生误解或纠纷。另外,管理办法还应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修改或终止委托关系,以便双方在必要时能够进行协商和解决。

第三,管理办法应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保护措施。双方在委托关系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信息泄露、违约等。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应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双方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双方应按约定支付或获得相应的报酬等。

最后,管理办法还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在委托关系中难免会出现意见不合或纠纷,因此需要一套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管理办法应规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并明确解决的程序和期限。

综上所述,制定一套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委托关系、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益至关重要。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授权范围和期限、保护双方的权益、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等,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委托关系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事务。为了明确委托关系,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益,授权委托书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授权委托书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套规范的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首先,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应明确使用的范围和条件。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应明确规定,以避免滥用和误用。同时,管理办法还应规定使用授权委托书的条件,如双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能力、受托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等。这样可以确保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管理办法应规定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管理办法可以规定授权委托书的基本要素,如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这样可以统一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第三,管理办法应规定授权委托书的保存和备查。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凭证,其保存和备查至关重要。管理办法可以规定授权委托书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如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或纸质存档等。另外,管理办法还可以规定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原件,以便委托人随时查阅。

最后,管理办法应规定违约和纠纷解决的办法。在委托关系中,双方可能会发生违约或产生纠纷。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双方在违约或纠纷解决时应承担的责任和采取的措施,如可以约定违约方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可以约定纠纷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等。

综上所述,制定一套规范的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对于明确委托关系、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格式和内容要求、规定保存和备查办法、规定违约和纠纷解决等,可以有效地管理和规范授权委托书的使用和管理。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委托关系的健康发展。

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篇三

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电新疆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委托书的申办、保管及使用等活动,保障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的权利证明书。

  第三条 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四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才能行使该授权委托书所列权利。

  第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职能部门、个人或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申请表附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向总经理汇报批准后,统一申报法定代表人办理。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总经理的授权委托事宜,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向法定代表人申报办理。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制作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编号后,按规定呈送授权人签字。

  授权委托书一份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一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受托部门、个人持有、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分为常年授权委托书和单项授权委托书两种。

  1.常年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本单位日常经营活动中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公司的常年授权委托书仅只对个人的常年授权委托。

  2.单项授权委托书是指超越常年授权委托书权限的授权,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总经理或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某项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律文件。

  单项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一般为7日、30日或“至该项工作结束时止”。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公司对外业务活动的一切合同。

  第十条 办理授权委托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常年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于岗位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常年授权委托手续。

  单项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的,申请人应根据单项授权的原则,持相关材料到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呈送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随时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如持有常年授权委托书,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单项授权委托书时,若该事项属于其授权权限范围,可持常年授权委托书直接办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限为:自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单项授权委托书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常年授权委托书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只有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抹的痕迹。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特殊情况下为维护授权人的利益必须转授权其他个人的,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

  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复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常年授权委托书实行动态管理。

  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撒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持有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在该授

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此时,该授权委托书失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

  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应将撤消或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一经撤消或授权一经撤回,其效 力则不可恢复。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书失效:

  1.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

  2.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3.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的;

  4.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5.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6.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的;

  7.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应于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收回和留存的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2.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该授权委托事项的;

  3.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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